當事人: 巫有鵬,男,原光大期貨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號F03089877(已注銷)。
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巫有鵬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按規定向巫有鵬告知了作出紀律懲戒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現已調查、審理完畢。
一、基本事實
巫有鵬在光大期貨有限公司從業期間,存在向客戶介紹操盤手、擅自操作客戶賬戶的行為。
2022年6月,協會對巫有鵬立案、啟動紀律懲戒程序。同期,在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廣西調解工作站的主持下,巫有鵬與客戶韋某簽署了調解協議。調解結果由巫有鵬承擔主要責任,并承諾分三期賠償客戶相關損失。2022年6月19日,巫有鵬向協會提交承諾和解申請書,承諾按照調解協議約定賠償客戶。同時,巫有鵬提出以下申辯理由:一是承認向客戶韋某介紹操盤手,并存在假借操盤手名義擅自操作客戶賬戶的行為。二是提出已與客戶達成調解協議,取得客戶諒解,并認識到自身錯誤,懇請協會寬大處理。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協會受理了巫有鵬的承諾和解申請,決定對巫有鵬中止調查。但巫有鵬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賠償責任,未在承諾和解申請書承諾的期限內履行承諾,現已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對巫有鵬終止適用當事人承諾和解程序。
二、協會意見
協會認為,巫有鵬作為被交易者高度信任的從業人員,本應當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忠實于交易者的利益,但其未能本著對交易者高度負責的態度謹言慎行,小心謹慎地提供專業、合規、適當的服務。巫有鵬存在向客戶介紹操盤手并擅自操作客戶賬戶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專業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同時,巫有鵬拒不履行調解協議且在申請承諾和解后未履行承諾,主觀態度惡劣,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自律監察委員會可以對該行為單獨作出紀律懲戒決定,該行為亦可以認定為屬于《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九條規定協會可以酌情從重給予紀律懲戒的情形。故協會在參照以往同類型違規行為處理慣例的基礎上對巫有鵬從重處理。
三、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和審理情況,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巫有鵬“撤銷期貨從業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期貨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