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辛萬里,男,原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期貨)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號F3057757(已注銷)。
一、基本事實
辛萬里因在華安期貨任職期間存在違規推介第三方指導客戶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于2022年8月29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8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辛萬里作為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嚴格合規執業。辛萬里違規推介第三方指導客戶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專業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三、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和審理情況,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辛萬里“訓誡”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