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束昊,男,國投安信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安信期貨)原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號F3001083(已注銷)。
一、基本事實
束昊因在國投安信期貨任職期間,存在兩項違規事實:一是不具備期貨投資咨詢資格但向投資者提供具體的期貨投資咨詢建議,屬于《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二是為客戶配資提供便利,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于2021年12月14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21〕227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束昊作為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嚴格合規執業。束昊未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其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束昊“撤銷從業資格并在三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2年7月21日